|
"美时平价购物广场"合同诈骗案启示录
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法律顾问 辛挺律师
"美时平价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美时广场")实际经营者陈淑珠、邱木泉夫妇原先在汕头市经营多家"百宝购物广场",与多家供货商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的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供销关系。"百宝购物广场"因各种原因相继停业之后,2002年8月,由陈淑珠作为投资人在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西区10栋楼下开办"美时广场",并与邱木泉共同经营,原向"百宝购物广场" 供货的供货商,继续按原约定的方式向"美时广场"建立供销关系。由于"美时广场"经营不善,加之"百宝购物广场"的债务,到2002年底,陈淑珠、邱木泉已是负债累累。陈淑珠为了付还其原先向亲戚、朋友所借的款项,而向邱木泉提议,利用春节销售旺季,大量进货销售,将本来应该付还供货商的货款先用于归还自己向亲戚、朋友的借款,然后夫妇俩一起出逃以躲避结欠供货商的债务。于是,从2002年12月18日新的结算周期开始,陈淑珠、邱木泉以财务人员不在未能结算货款、许诺元宵节后再结算货款、开空头支票或先支付小部分货款等手段,欺骗供货商继续供货,并将所骗货物销售得款大部分用于付还陈淑珠的亲戚、朋友。同时。陈淑珠、邱木泉为潜逃作大量的准备,陈淑珠将"美时广场"的8本帐薄隐匿起来,将其已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儿子转学至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就读,并委托其亲属在节假日时帮忙照管其儿子;邱木泉则变卖家中的电器及转移日用品,并于2003年春节后,提供其本人及陈淑珠的照片,让他人帮忙制作两张假身份证以作潜逃之用。2003年2月17日凌晨,陈淑珠、邱木泉携带剩余的货款人民币4万元逃离汕头,至同年3月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局干警抓获。案发后,经陈淑珠与供货商依据原始供货单据对帐,从2002年12月18日起至潜逃前,"美时广场"向98家供货商进货后尚未结算的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050158.42元,抵除"美时广场"剩余的货物共价值257519.36元,陈淑珠、邱木泉诈骗得人民币792639.06元。
陈淑珠、邱木泉被捉拿归案后,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批准逮捕了陈淑珠、邱木泉,并依法以汕龙检刑诉(2003)196号起诉书指控陈淑珠、邱木泉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5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淑珠、邱木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案中,"美时广场"是由被告人陈淑珠作为投资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与被告人邱木泉共同经营,被告人陈淑珠负责财务现金收取、与供货商结算货款、日常管理等工作。当其经营至2002年底时,已负债累累,为归还其原先向亲戚、朋友的借款,而向被告人邱木泉提议作案,骗得货物销售之后,其将大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并为逃避结欠众多供货商的债务而招引被告人邱木泉潜逃;被告人陈淑珠隐匿帐薄、将儿子转学,为潜逃作了充分准备。因此,被告人陈淑珠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木泉听从陈淑珠的安排,协助陈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淑珠、邱木泉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12号判决,依法认定陈淑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邱木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陈淑珠、邱木泉收到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依法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淑珠、邱木泉后认为: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美时广场"供货商听得这个终审判决后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认为该判决充分体现了政府打击犯罪,保护私营、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决心,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给守法经营的广大供货商一个的信心和鼓励,从而起到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该事件也使广大供货商对连锁超市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方式产生疑惑和担忧,如何构建一个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平台,维护双方的平等利益,成为势在必行。
"美时平价购物广场"合同诈骗案距离现在已近一年,陈淑珠、邱木泉也已在监狱服刑, 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同时,"美时平价购物广场" 合同诈骗案也留给我们深刻的教训, 深远的影响和更多的启发.也引发了广大供货商对连锁超市的经营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思考,表达了广大供货商对连锁超市可能出现的财务危机的担忧,而且这种担忧已被活生生的案件印证着。
现在,连锁超市随心所欲、向供货商征收各种名目的高额进场费目前已成为众矢之的,超市收费"三不"是供货商抱怨最为集中的焦点问题。
收费项目不合理。 甚至出现企业1年货款还不够支付超市进场费的问题。一些超市、大卖场收费额度过高,且相互攀比,收费项目逐年增加,企业不堪重负。本来,作为使用分销网络资源的代价,超市向供货商收取一定费用原本无可厚非,但现在不少超市企业为了收钱不惜巧立名目,甚至把一些与经营活动毫不相关的费用也转嫁给供货商。部分超市企业到了中秋节要收"中秋促销费",到了情人节要收"情人节促销费",花样繁多,可以说"除了清明节外,几乎所有的节庆日都已成为超市收费的理由",有的企业被迫从超市撤出,因为超市的各种收费已经占到企业销售额的一半,结果产品卖1万元,企业要亏损3000元,做得越多亏得越多。
收费过程不透明。超市收费随意性太强,收费过程缺乏透明度是供货商普遍抱怨的问题之一。当前许多超市都存在延迟结算、拖欠货款等现象,超市企业长时间地占用供货商的厂方资金,各种名目的进场费大多直接从中扣取,有时甚至不事先征得供货商的同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既没有让厂家对老店翻新进行确认,也没有征得供货商的同意,而是超市单方面认定并在供货商结算款中对此费用进行扣除。此外,一些超市收取费用后,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发票,有的则仅仅开一张收据,而不向供货商提供正规发票。有的超市向企业收取"店庆费""新店开张费"等各种进场费后,所开具的发票收款项目居然填写"办公用品",甚至"卫生巾"。
合作地位不平等。谈判中,超市企业与供货商,尤其是中小供货商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常常附带"不平等条约",如商家可以无条件退货等。目前绝大多数超市企业都要求供货商签订统一的"格式合同",而所有合同条款基本上由超市说了算,有的企业曾经在谈判中要求超市改动个别字句,但遭到对方的断然拒绝。不少供货商无奈地表示,合同签不签,其实意义并不大,超市照样会按自己单方面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供货商进行扣款。
面对连锁超市收费项目的不合理, 收费过程的不透明, 合作地位的不平等,广大供货商是听之任之,还是团结起来进行抗争.答案是明确的,就是广大供货商应该不是一只任人主宰的羔羊,而是与连锁超市共存共亡的盟友,那么,如何使连锁超市能够真正在平等基础上与供货商合作,实现真正平等对话,真诚合作, 那么,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广大供货商真正团结起来,组成联盟,也就是组成超市供货商协会,以一种团结起来的力量和实力,来与连锁超市抗衡,实现真正的对话.
在以上的背景之下,2004年11月13日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终于诞生了。 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的成立,意味着粤东地区的广大供货商终于有了自己的娘家,有了与连锁超市抗衡的机构,有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团体,有了在会员、商场超市之间发挥作用的桥梁和纽带,有了以汕头市商场、超市或其他形式作为销售终端的供货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将在商场、超市或其他形式作为销售终端的供货商之间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的作用将体现在: 团结会员,服务会员,相互合作,促进社会发展; 组织制定行约行规,协调同行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针对协会会员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方法; 推动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收集经济信息,组织行业交流会,建立销售网络资源,编印行业商情刊物,实现资源共享; 及时通报不守信商家,避免会员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聘请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与商家之间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的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的成立,无疑是建立了一个交流平台,既能促进商场、超市与超市供货商的真诚合作,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更能增强政府与超市供货商的沟通,促进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 从而达到促进超市收费项目合理化、 收费过程透明化、 合作地位平等化的目的。
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的成立,离不开供应商同仁的同心同德和各级领导的鼎力促成,她的顺利运作,也将有赖于广大供货商的大力支持和精诚合作。我们相信,汕头市供货商协会将茁壮成长,我们会员的明天会更好。
二00四年十二月
返回顶部
|